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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关于值班的内容

来源:部海事局     上传时间:Fri Sep 14 09:10:20 CST 2012

VIII 值班

VIII/1 适于值班

1.     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1   依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1.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或者用其它办法使其适于值班。

2.     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本规则第B-VIII/1节中的指导。

VIII/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     主管机关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南,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     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在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对情况下,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2.1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2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2.3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在召唤时立即到达机舱,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任何时间内始终身在机舱;

2.4 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应始终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安全值班。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积载和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2.5 如适用,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VIII  关于值班的标准

 A-VIII/1 适于值班

1.     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     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

.2任何7天内77小时。

3.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4.    在紧急或在其它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5.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语制定。

6.     在海员处于待命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守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与充分的补休。

7.     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8.     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海员从事长时间工作的权利。为此,船长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任何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9.      缔约国可以允许对上文第2.2段和第3段中所规定的休息时间有例外,但在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2.2段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个星期。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2.1段规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而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例外应尽可能考虑到在B-VIII/1章节里关于防疲劳的指南。

10.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限制。

 A-VIII/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部分 发证

1.     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第I章或第VII章有关航行或甲板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2.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和第III章或第VII章有关轮机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2部分 航次计划

一般要求

3.     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4.     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以及任何其它需要。

每一航次前的计划

5.     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它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永久性的或可预测性的以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航行限制和危险的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资料。

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6.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设计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用的每一航向。

偏离计划航线

7.     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它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之前计划出经修改的航线。

 

3部分 值班的一般原则

8.     值班应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的资源管理原则:

.1应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当班人员的资格或体能的局限性;

.3应使值班人员理解其个人角色、责任和团队角色;

.4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

.5值班人员应熟悉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

.6值班人员应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7所有值班人员应适当地共享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8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适当的相互交流;并且

.9对为安全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值班人员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4部分 海上值班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9.     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能始终保持安全值班。

10.  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值班期间,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11.  各船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保护海洋环境

12.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

4-1部分 航行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13.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瞭望

14.  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1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它可用的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

.2全面判断碰撞危险、搁浅和其它危险至航行安全的局面;以及

.3探明遇险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它碍航物。

15.  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其它工作。

16.  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瞭望的妨碍。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1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2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以及

    .3 当局面的任何变化而需要时,能立即召唤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17.  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1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2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它活动;

.3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它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4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5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6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7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规程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8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9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台,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10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11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12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或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13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它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值班安排

18.  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2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黑夜;

.3接近航行危险物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助航仪器,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它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是否履行无线电职责;

.7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以及

.8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交接班

19.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20.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他们夜视的适应性。接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该接班。

21.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有的话),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22.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1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2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3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4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操纵主机的程序;以及

.5航行局面,包括但不限于:

.5.1 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5.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5.3看到或知道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5.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以及

.5.5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坐而可能对龙骨下富余水深的影响。

23.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交班时,如果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它避免危险的行动,则该高级船员的交班应推迟到这种操纵完成之后再进行。

履行航行值班

24.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2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

.3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彼此领会为止。

25.  在值班期间,应使用任何可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航行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航行。

26.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27.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28.  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29.  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如有可能,应及时通知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器。

30.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操纵性能,并应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具有不同的操纵性能。

31.  值班期间应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

32.  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确保随时保持正规瞭望。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船上,必要时,为了履行必需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他应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保持正规瞭望。

33.  在条件允许和可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危险状况预计影响航行之前,应对船上的航行设备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适当时应对这些测试做好记录。这种测试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34.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1舵工或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2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3自动舵应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

.4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它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5无线电设备按照本节第86段规定正常工作;以及

.6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35.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适用规定的必要性*。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考虑到:

.1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以及

.2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如让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得不到帮助以致不得不中断瞭望而采取紧急措施是非常危险的。

36.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适当时,应适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应切记回声测深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器。

37.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38.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切记小的或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39.  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选择适当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应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标绘或进行系统的分析。

40.  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1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3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5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7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9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10其它紧急情况或感到怀疑时。

41.  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在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为了船舶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42.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良好天气

43.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精确的罗经方位作为及早发现碰撞危险的方法,并应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驶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按适用的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碰行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44.  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雷达操作。

能见度不良

45.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航行,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作的准备状态的条款。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

.1通知船长;

.2布置正规的瞭望;

.3显示航行灯;并且

.4操作和使用雷达。

黑暗期间

46.  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

沿海和拥挤水域

47.  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海图,应以频繁的时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取多种方法定位。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应选择适当代码(比例尺)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独立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48.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切地辨认所有相关的航行标志。

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49.  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但他们在船上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准确的核对。

50.  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他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船在锚泊

51.  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情况下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船在锚泊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尽快地测定船位并标会在相应的海图上;

.2条件允许时,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测定方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

.3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4确保定时巡视船舶;

.5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况;

.6假若船舶走锚,通知船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7确保主机和其它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状况;

.8如果能见度恶化,通知船长;

.9确保船舶按照适用的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并鸣放相应的声号;并且

.10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4-2部分 轮机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52.  本节中第4-2部分、第5-2部分和第5-4部分所使用的轮机值班一词,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或一个高级船员的责任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该高级船员亲临机舱。

53.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按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和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值班安排

54.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足以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有机器,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方式均能安全运转,并应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55.  在决定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轮机值班的组成时,下列准则应特别予以考虑:

.1船舶类型以及机器类型和状况;

.2始终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予以有效的监管;

.3由于天气、冰、被污染水域、浅水、各种紧急情况、机损或减少污染等情况而采用的任何特殊操作方式;

.4轮机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6遵守国际、国家和当地的规章;以及

.7保持船舶的正常营运。

交接班

56.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值班职责,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轮机长。

57.  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本班人员显然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58.  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之前,应至少彻底搞清以下各项:

.1轮机长对船舶有关系统和机器操作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2对机器和各系统进行的一切工作的性质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的水或渣的液面高度可能情况,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和处理的特殊要求;

.4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和其它燃油贮存设施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状况;

.5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6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7如果适用,监视和控制台设备及其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8如果适用,自动锅炉控制装置诸如火焰安全控制系统,限位控制系统,燃烧控制系统,燃油供给控制系统和其它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9由于恶劣天气、冰、被污染的水或浅水引起的任何潜在不利条件;

.10 由于设备故障或不利的船舶条件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模式;

.11 机舱普通船员涉及其所指定职责的报告;

.12 消防设备的可用性;以及

.13 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履行轮机值班

59.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保持确定的值班安排,并应确保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根据指示在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安全和有效操作方面给予协助。

60.  尽管轮机长在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仍应继续对机舱工作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为止。

61.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应熟悉所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应具有下列知识:

.1内部通信系统的使用;

.2从机器处所逃生的路线;

.3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报警装置的能力,特别是灭火介质警报;以及

.4机舱的消防设备和损害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62.  对任何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维护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做好记录。如果需要,应对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作出计划。

63.  对于有人值守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随时能立即操作推进设备以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64.  对于周期无人值守机舱,被指定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召唤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65.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何变速应做好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特定船舶的尺度或特性使这种记录行不通。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在手动操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不间断地处于准备或操作状态。 

66.  对所有机器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其中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它们的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的舱室服务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用品的使用情况记录。

67.  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修理工作等通知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拟处理的并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做好记录。

68.  当机舱处于准备状态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使所有在操作时可能用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富余量,以用于舵机和其它需要。

69.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指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监管主推进系统及附属设备职责的其它任务。他们应使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处于不间断的监管之下,直至正式交班为止,并应定时检查其负责的机器。他们还应确保在机舱和舵机间进行足够的巡视,以便观察和报告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履行或指导日常调整、要求的保养和其它必要的工作。

70.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指导任何其他的轮机值班人员,告知他们有关对机器会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

71.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机器处所的值班处于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轮机值班不能使机器处所无人监管,否则将妨碍机舱装置或操纵阀的手动操作。

72.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遏制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它原因所引起损害的影响。

73.  在下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发生在本轮机值班期间的有关主机和辅机的事件都有适当的记录。

74.  在进行所有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高级船员配合。这种配合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对要进行处理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2在维修期间,将未维修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3为了便于接班的高级船员工作和做好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它适当的文件上载明维修保养的设备、参加人员以及何人采取何种安全措施;以及

.4必要时对修理过的机器或设备进行测试,并将其投入使用。

75.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在机舱从事维修的普通船员,可协助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76.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由于机器故障引起的速度变化,或任何操舵失效,可能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万一机舱发生火灾,采取紧急行动,可能导致船速下降,舵机瞬间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发电机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发生变化之前完成,以便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以避免潜在的海上事故。

77.  若发生以下情况,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1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营运时;

.2发生任何故障时,而这些故障确认可能会导致推进机械、辅机或监控和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以及

.3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何种措施或决定无把握时。

78.  除在上述情况下需要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船舶、机器和船员的安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视情况需要,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79.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作为保持安全值班一部分的附带任务来完成的机器日常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的日常工作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对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轮机长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对这些修理应做好记录。

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轮机值班

能见度不良

80.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提供鸣放声号所使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有关改变船速或改变航向的任何命令。此外,还应保证操纵用的辅机随时可用。

沿海和拥挤水域

81.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当得知船舶位于拥挤水域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电力用于操舵和满足其它操纵要求。应急操舵和其它辅助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船在锚泊

82.  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保持与在航时同样的轮机值班。

83.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它的实际上是在海上锚泊的情况下,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

.1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2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行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3按驾驶台命令使主机和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4采取措施,防止本船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以及

.5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均处于准备状态。

4-3部分  无线电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总则

84.  主管机关应指示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执行本规则时,应考虑《无线电规则》。

值班安排

85.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安排时,各海船船长应:

.1保证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的有关规定来保持无线电值班;

.2保证无线电值班的首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移动和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并且

.3考虑到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状态。

履行无线电值班

86.  履行无线电值班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应:

.1保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并且

.2在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工作状况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报告船长。

87.  应遵守《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报或无线电日志的要求。

88.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指定担负无线电通信首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的责任。下列事项及其发生时间应予以记录:

.1遇险、紧急和安全无线电通信概要;

.2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3视情况,每天一次船位;以及

.4无线电装置包括电源状况的概要。

89.  无线电记录应保留在遇险通信工作地点,并应使其用于:

.1船长检查;和

.2主管机关任何授权官员和根据本公约第X条实施监督的任何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

 

 5 部分 港内值班

所有值班应遵循的原则

总则

90.  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目的,船长应安排保持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型式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的船舶以及对于载有有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或高度易燃物质或其它特种货物的船舶,可有必要予以特殊要求。

值班安排

91.  船舶在港内时,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应始终足以:

.1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2遵守国际的、国家的及当地的规章;以及

.3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92.  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种类和值班特点决定值班人员的组成和值班的持续时间。

93.  如船长认为必要,应安排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负责甲板值班。

94.  为了有效的值班,应安排必要的设备。

95.  轮机长经与船长协商,应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在港轮机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可能包括相应的机舱普通船员在内)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1在所有推进功率为3000kW及以上的船舶上,应始终有一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

.2在推进功率为未满3000kW的船舶上,船长酌情考虑并与轮机长协商后,可不设高级船员负责轮机值班;以及

.3高级船员在负责轮机值班期间不应被指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职责的其它任务或职责。

交接班

96.  负责甲板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据情通知船长或轮机长。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97.  在办理甲板或轮机值班的交接班时,如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外,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5-1 部分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98.  在交班前,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高知接班的高级船员下列事项:

.1泊位水深、船舶吃水、高潮和低潮的水位和时间、系缆情况、抛锚和抛出的锚链情况以及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系泊情况;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可行性;

.2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已装货物或余留货物以及卸后残存物的性质、数量及其配置状况;

.3污水柜和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4正在显示或鸣放的信号、灯号或声号;

.5要求在船的船员人数和其他人员的在船情况;

.6消防设备的情况;

.7任何特殊的港口规定;

.8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9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舶与岸方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10 有关船舶、船员、货物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它重要情况;以及

.11 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99.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甲板值班任务前应核实:

.1系泊缆绳或锚链是恰当的;

.2显示的信号和灯号以及鸣放的声号是正确的;

.3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维持着的;

.4已知道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在发生溢漏或火灾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

.5外界情况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它船舶。

5-2 部分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100.             在交接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告知接班的高级船员下列事项:

.1 当日的常规命令,任何有关船舶操作、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的功能维护以及修理的特殊命令;

.2 对船舶机械和有关系统进行的所有修理工作的性质,参与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3 污水柜、压载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内的水位和残渣的液面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内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4 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任何特殊要求;

.5 移动式灭火装置和固定式灭火装置以及火情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准备状态;

.6 获准在船上从事机器修理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它获准的上船人员和所需要的船员;

.7 任何港口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以及船舶防备的规章,特别是出现潜在的恶劣天气期间;

.8 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上与岸上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9 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它重要情况;以及

.10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轮机部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101.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轮机值班的任务前,应彻底搞清交班高级船员充分告知的上述事项,同时还应:

.1熟悉现有的和可用的电、热和照明来源及其分配情况;

.2了解船上的燃油、润滑油及所有淡水供给的可用性和有关情况;并且

.3 尽可能将船舶和机器准备妥,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紧急状况。

5-3 部分 履行甲板值班

102.  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查全船;

.2 特别要注意:

.2.1舷梯、锚链或系泊缆绳的状况和固定情况,特别是在转潮时和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2船舶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在装卸货或压载时防止发生危险的横倾和纵倾,

.2.3天气情况和海况,

.2.4遵守所有有关安全和防火方面的规定,

.2.5污水沟和水柜中水位的高度,

.2.6所有在船人员及其所在地点,特别是那些在远处或封闭处所内的人员,以及

.2.7视情况显示的信号、灯号和鸣放的声号;

.3在坏天气或收到风暴警报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

.4 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5 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如有必要,要求岸上当局或附近船舶给予援助;

.6 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建议岸上消防当局向船上喷水的大致数量而不致危及船舶;

.7 向遇险的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

.8 当拟转动推进器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或损坏;并且

.9 将对船舶有影响的重要事项记入相应的日志。

5-4 部分 履行轮机值班

103.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特别注意:

.1 遵守在他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特殊操作程序和关于各种危险情况及其防范措施的规定;

.2 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电力供应、部件和有关系统的监测;

.3 为防止违反地方当局有关防污染规定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以及

.4 污水的情况。

104.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

.1 在紧急情况下,当他认为情况需要时,鸣放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造成损害;

.2 了解甲板部高级船员在装卸货物时对必要设备的需求情况,以及对压载和其它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3 经常巡查以判定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 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或对船上的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和机械系统造成损坏;以及

.5 保证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做好完整地记录。

5-5 部分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在港值班

总则

105.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不论货物是否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是污染环境的,均应确保保持安全值班安排。对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这种值班应由已在船上一个或几个合格的高级船员,需要时,还包括普通船员来承担,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港系泊或锚泊也是如此。

106.  对于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应充分注意这些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5-6 部分 货物作业值班

107. 负责计划和实施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应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包括涉及非船上人员时,确保该作业的安全实施。

 


VIII  关于值班的指导

B-VIII/1  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

防止疲劳

1.     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压倒一切的条件应该解释为仅指由于安全或防止污染原因而不能延误的或在航次开始时而不能合理预料的至关重要的船上工作。

2.     虽然疲劳尚没有普遍接受的技术性定义,但每一个参与船舶工作的人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那些本组织已明确的因素*,并应在决定船舶工作时加以考虑。

3.     在运用规则第VIII/1时,应考虑以下各项:

.1所制定的防止疲劳的规定需保证不采取过多的和不合理的整段工作时间,特别是第A-VIII/1节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解释为暗示所有其它时间可用于值班或履行其它职责;

.2休息时段的次数和长短以及准予的补休是一段时间内防止疲劳的关键因素;以及

.3对短航次的船舶,只要作出特殊的安全方面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3bis A-VIII/1节第9段所列的例外规定应解释为系指ILO 1996(第180号)《船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或生效后的《2006海事劳工公约》所列的例外规定。适用该例外规定的情况需由缔约国确定。】)

4.     主管机关需以从海上事故调查结果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对其防止疲劳的规定进行审核。

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

5.     滥用药物和酗酒直接影响到船员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的体能和能力。当船员被发现受到药物或酒精的影响时,将不允许其履行值班职责或有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直至他们履行这些职责的能力不再受到影响为止。

6.     主管机关应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药物或酒精影响值班人员或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职责人员的能力,并应根据需要制定甄别计划:

.1鉴别滥用药物和酗酒;

.2尊重有关个人的尊严、隐私、秘密和基本的法定权利;以及

.3考虑相关的国际指南。

7.     公司应考虑通过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教育的方法,实施明文规定的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的政策,包括禁止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

8.     参与制定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的人员需考虑ILO 出版的可能会被修正的《海运业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方案》(设计人员手册)*中的指南。

 B-VIII/2  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

1.     公司、船长和值班的高级船员需考虑以下操作性指导。

1部分 关于发证的指导

(无条文)

2部分 关于航次计划的指导

(无条文)

部分 关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无条文)

部分 关于海上值班的指导

4-1部分 关于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

引言

2.     对特殊类型的船舶以及载运有害、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性货物的船舶,可能需要特别的指导。船长需根据情况提供操作性指导。

3.     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认识到,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对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锚泊值班

4.     在非遮蔽锚地、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它实际在海上锚泊情况下,依据《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2节第4-1部分51段的规定,每一船舶的船长应确保足以保持所有锚泊时间安全的值班安排。甲板部高级船员应始终负有锚泊安全值班的责任。

5.     在确定值班安排以及均衡维持船舶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时,船长应考虑相关的环境和条件,如:

.1通过视觉、听觉以及其它一切可用手段保持连续的警戒状态;

.2船与船、船与岸的通信要求;

.3当时的天气、海浪、冰和海流的状况;

.4连续监测船舶位置的需要;

.5锚地的性质、大小和特征;

.6交通状况;

.7可能影响船舶保安的情况;

.8装卸作业;

.9待命船员的指定;以及

.10向船长报警和保持主机备用状态的程序。

4-2部分 关于保持轮机值班的指导

6.     对特殊类型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载运有害、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性货物或其它特种货物的船舶,可能需要特别的指导。轮机长需根据情况提供操作性指导。

7.     重要的是,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要认识到,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对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8.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轮机值班职责前,需:

.1熟悉为在危险或有毒环境中的人命安全而提供的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确认紧急医疗急救工作所用的物品备妥可用,特别是那些处理烧伤、烫伤用的物品;并且

.3当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时,要了解:

.3.1货物作业活动、维护和修理状况及所有其它影响值班的作业;以及

.3.2正在使用的为旅客或船员舱室服务、货物作业、操作性供水和排气系统的辅机。

4-3 部分 关于保持无线电值班的指导

一般要求

9.     除其它规定外,《无线电规则》要求每艘船的电台要有执照,并且在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的最终授权下,只能由完全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无线电规则》还要求,遇险报警只能在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拍发。

10.  船长需切记所有指定负责拍发遇险警报的人员必须是按照规则第I/14条第1.5的要求,对一切船上无线电设备都接受过训练和具有知识并能准确操作,对此,需在甲板日志或无线电日志上记载。

 值班

11.  除关于无线电值班的要求外,每艘海船船长还需保证:

.1为了交换一般通信,特别是公众通信,船舶无线电台应适当的配员,并考虑到被批准操作船舶无线电台人员的职责所带来的限制;

.2准备在船上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备用电源(如有的话)要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

12.  在应急部署表中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者,需定期向所有有关船员提供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和遇险及安全程序方面必要的介绍和信息,这些活动需记入无线电日志。

13.  不受《SOLAS公约》约束船舶的船长需考虑《无线电规则》要求按主管机关的决定充分保持无线电值班。

操作性要求

14.  在开航前,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保证:

.1所有遇险和安全方面的无线电设备和备用电源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并将其记入无线电日志;

.2备妥国际协定要求的所有文书、船舶电台通告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附加文书,并根据最新的增补进行改正。如有不符,报告船长;

.3无线电时钟按标准时间信号予以正确设定;

.4天线已正确就位,无损坏并已妥善连接;并且

.5按实际,尽可能更新船舶将要航行区域(包括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常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的信文,并将这些信文传递给船长。

15.  在航行并开启电台后,值班无线电操作员需:

.1在适当的遇险频率上守听可能存在的遇险情况;并且

.2向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任何合适的、可能进行一般通信的海岸电台发一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地等)。

16.  当电台开通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

.1以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至少每天一次;

.2在进入和离开某一进行一般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向该海岸电台发一通报;并且

.3按照船长指示向船舶报告系统发报。

17.  当在海上时,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保证以下设备正常工作:

.1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呼叫方法测试数字选择呼叫(DSC)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以及

.2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测试结果需记入无线电日志。

18.  指定处理一般通信的无线电操作员需考虑到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对位置,保证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值班。在交换通信业务时,无线电操作员需遵守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关建议。

19.  在抵达港口而关闭电台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将抵港并关闭电台一事通知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保持过联系的海岸电台。

20.  在关闭电台时,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

.1保证发射天线接地;并且

.2检查备用电源是否已经充满。

遇险报警和程序

21.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绝对优先于一切其它发射。《无线电规则》规定,所有收到这种信号的电台应立即停止可能影响遇险通信的一切发射。

22.  如果是本船遇险,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立即按《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和有关的ITU-R 建议承担起责任。

23.  在收到遇险报警时:

.1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立即向船长报警,如果合适,还需向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报警;并且

.2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评价局势,并立即按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和有关的ITU-R建议承担起责任。

紧急信文

24.  一旦本船发生紧急事件,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按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和有关的ITU-R建议承担起责任。

25.  在进行有关医疗建议的通信时,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遵循《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和根据有关的国际性文件(见第14.2段)或卫星业务提供人所指明的条件办理。

26.  在进行有关1949812日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中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的补充议定书(议定书I)所称的医疗运输事件的通信时,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需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办理。

27.  在收到紧急信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向船长报警,如果合适,还需向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报警。

安全信文

28.  当发送安全信文时,船长和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遵照《无线电规则》办理。

29.  在收到安全信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需记录其内容并按船长指示处理。

30.  驾驶台与驾驶台之间的通信应在VHF13频道上进行。驾驶台与驾驶台之间的通信详见《无线电规则》中的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

无线电记录

31.  须按照第10段、第12段、第14段、第17段和第33在无线电日志上作附加记录。

32.  如可能,对未经许可的发射和有害的干扰事件,需辨认清楚并记入无线电日志。同时根据《无线电规则》,连同一份相应的无线电日志摘抄提请主管机关注意。

蓄电池的保养

33.  为无线电装置(包括带有不间断电源的无线电装置)各个部分提供电源的蓄电池是由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负责的,对蓄电池应:

.1每天进行带负荷和不带负荷的测试,并且在必要时使之处于充满的状态;

.2如可行,每周用液体比重计测试一次,如比重计不能使用,可用合适的负载试验;并且

.3每月检查一次每个蓄电池及其接点的可靠性以及蓄电池的状态和它们的分隔室。

测试结果需记入无线电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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