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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改)

来源:交通运输部     上传时间:Fri Jun 23 10:37:09 CST 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5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7
523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5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2017年5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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